10月29日,察雅县人民法院民庭收到了一份撤诉申请书。昔日因买卖款纠纷撕破脸的“好友”,为何肯主动撤诉?这背后既有法院的真诚劝说,也有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原告察雅县某砂石公司与被告田某、重庆某公司签订砂石购销合同,砂石款共计24.万元,已支付10万元,尚欠14.万元,剩余款经原告再三催促迟迟未能偿还。无奈,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依法履行还款义务。
承办法官受理该案后,考虑到该案争议标的额不大,为推动源头化解纠纷,积极促成双方和解,本着“调解优先,助商解纷”的办案原则和“协调解决、再续合作”的办案思路,承办法官决定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并及时联系被告田某及重庆某公司,起初被告重庆某公司对原告将自己被起诉表示气愤,不愿意进行调解,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向被告重庆某公司说明被起诉不一定就会影响公司利益,案件结案方式也不一定只有判决,被告也表示愿意进行调解,在经承办法官多次耐心调和下,争议焦点顺利化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在承办法官跟进下被告分三次履行完还款义务,原告申请撤诉,实现定分止争。
来源:综合办公室
审核:四郎曲西
文稿:向巴群措
编辑:扎西松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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