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载《史学集刊》年第1期“帝制中国乡村社会治理笔谈”。
赋役制度变迁视域下的唐后期乡村社会治理吴树国(福建师范大学社会历史学院,福建福州)中国古代赋役制度与乡村社会治理关系密切。唐代是赋役制度的重要转折时期,唐后期赋役制度变迁亦开启了乡村社会治理的结构性调整。对此,学术界已经在乡官到乡役的变化以及两税法与乡村制形成上取得了诸多成果。[1]但对唐后期乡村社会如何适应新的赋役制度,重建户口控制与治安管理体系,如何对里胥膨胀的赋役征派事权加以抽割与分解等问题,学界尚论之过简,认识也很模糊。而这些问题又是理解唐宋之际乡村社会治理演进的关键,故本文尝试对其做进一步深化研究。
一、保簿与籍簿:乡村户口控制载体的重新构建
唐后期乡村对户口信息的掌握已经由户籍转向各种簿书,其中保簿尤为关键。唐代宗时独孤及在舒州称:“昨者据保簿数,百姓并浮寄户,共有三万三千。比来应差科者,唯有三千五百。”[2]关于保簿,唐长孺认为来源于伍保之簿,由里正、村长掌握,而地方官据保簿掌握包含客户在内的所有管内户口,[3]唐先生所论揭示了唐后期存在由伍保制作的簿书。保簿是唐后期乡村重建户口籍簿的信号,因为它登载客户,与租庸调制下户籍不同。而从“应差科者”来看,当时在保簿之外还有旧户籍或户等簿参照。但独孤及据保簿推行口赋,可知旧户籍已失去作用。保簿中登记包括客户在内所有户口和人丁,说明它是单纯的户口簿,这也与伍保从治安职责出发督察户口相契合。不过唐代宗时户籍与赋役制都颇为混乱,保簿是否为舒州或江南所特有呢?值得注意的是,唐文宗时北方登州乡村存在“村保板头”。[4]据研究,“板”通“版”,板头是村中掌管户籍之人。[5]此时租庸调下的籍帐制早已解体,故从登州村保负责户籍观之,这种户口类簿书就是保簿。由此推知,唐后期保簿的存在并非个案,它是原户籍制崩解后掌控户口信息的填补形式。
唐文宗时,李方玄在池州创造派役“籍簿”,[6]透露出唐后期除登记户口信息的保簿外,还有征赋派役的各种籍簿。如后来出现“据簿定差”的差课簿。[7]唐敬宗时庾威在湖州“征簿书即隐占居多”,[8]从簿书能够发现土地影占,说明它是土地簿。唐德宗贞元四年()诏“天下两税,更审定等第,仍令三年一定,以为常式”,[9]可知存在户等簿。而元稹也曾提到“两税文案”,[10]这无疑是租税簿。那么上述籍簿与保簿有何关联呢?事实上唐前期就有户青苗簿、户等案卷和差课簿等类似文书。户青苗簿以乡为单位,来自各地堰头申报青苗牒所成之案。[11]户等案卷为县定户后形成,因蒲昌县案卷中有“今年定户,进降须平,仰父老等通状过者”,[12]联系唐后期敦煌户状文书可知,其前身是百姓申报的户状。[13]除差课簿制作依据九等定簿外,堰头申报的青苗牒案到县,与户籍信息连缀,形成户青苗簿;百姓户状亦是到县一级,确立具体户等,上述簿书编制程序到最后都与户籍衔接。尽管唐后期土地簿、户等簿和差课簿已发生变化,但簿书形成机理不会改变。如占有不同地块的田亩需要集中到一户,百姓户状到县级定户要区分浮户和寄住户等,也须参照户别信息。唐后期以前的户籍制已崩解,能替代户籍的只有保簿,故保簿应是其他类簿书形成的基础。
对前述“籍簿”,有学者已指出它类似户籍,有登记人口的功能,但使用性质上更偏重“簿”。[14]这在唐后期赋役运行实践中有所体现,财产与征赋派役等簿书内容变动都出现向具体户口落实的迹象。如唐文宗时西川将杂税并入两税后“颁给户帖”,[15]还有京兆府税钱和籴,诏“夏季以前先造户帖”,[16]赋税变化直接关联租税簿,但却被要求颁给户帖,足见租税簿中户的因素。又“豪民侵噬产业不移户”,[17]说明土地流动也与户有直接关联。唐宣宗诏称:“又青苗两税,本系田土;地既属人,税合随去”,[18]可知税收、土地与户三者中最核心的是户。杜牧称“并自置板簿,若要使役,即自检自差”,[19]据板簿就能差役到具体百姓,足见户口的控制。故除保簿统计户口外,各种簿籍也担当着户口信息载体的角色,它们共同构成了唐后期户口控制的新体系。
唐后期从保簿到籍簿的户口控制体系有助于认识宋代籍帐制。关于唐宋之际户籍制的承续,学术界多将五等丁产簿看作宋代户籍,但戴建国认为,五等丁产簿仅是宋代主户户籍,宋代记载主户和客户信息的是丁籍,它是脱离了地籍的独立户口籍。[20]而唐后期登载主户和客户户口信息的恰恰是保簿,可见中晚唐至宋代籍帐具有一定承续性。由此观之,丁籍在宋代包括五等丁产簿在内的各类籍帐制作中是否亦发挥基础作用,有待深论。
二、不由里胥:州县对乡村行政权力的抽割与分解
杜牧自制簿书派役时称:“不由里胥典正,无因更能用情”,[21]这实际代表一种政策取向。若从赋役制变迁视野观之,它是唐后期在不打破乡村政务管理模式下,对乡村管理人员征赋派役权力的抽割与分解。
唐后期随赋役制变迁,乡村里正、村长及保长的事权开始加重。两税法中寄住户和浮户等客户也要交户税,但客户流动频繁,州县获得准确客户数尤为关键。元和时吕温在衡州发现乡村管理人员隐藏不输税户,还私自征敛,[22]说明他们在征户税中有一定实际权力和操作空间。唐敬宗时湖州“富户业广,以资自庇,产多税薄,归于羸弱”,[23]这与其勾结乡村胥正不无关联。杜牧也揭示里正差役勒索:“事在一乡遍着,赤帖怀中藏却,巡门掠敛一遍,贫者即被差来。”[24]上述乡村管理人员之所以能够上下其手,也是因为唐后期赋役征派对象复杂,涉及多层级户等和多样性土地类别,故造成里正、村长以及保长事权的膨胀。
州县控制里胥在地方赋役征派中的事权,是唐后期乡村治理的方向。当然里胥仍然是地方赋役征派的执行者,只是其征税操作权和派役选择权被州县抽割和限制。如襄邑县令李式自制板簿差遣,“虽有黠吏,不能用情”。[25]唐宣宗下诏作差课簿,“送刺史检署讫,锁于令厅,每有役事委令,据簿定差”,[26]实际将差役征派选择权收归州县。至于租税,刘禹锡谈到刺史杨归厚将近百名税吏称为腾蛇,最终用户帖取代这些冗杂的税吏。[27]此处户帖之所以能够实现这一功能,也在于它是由州县直接下发给百姓的赋役文书,改变了“符下县,县帖乡,乡差所由”[28]模式。
唐武宗时谈及逃户称:“并委观察使、刺史差强明官,就村乡诣实,简勘桑田、屋宇等。”[29]如果说前述差役“不由里胥”和通过户帖确定百姓赋役信息,属于州县对乡村行政权力的抽割,那么州县为明确土地、财产等赋役信息的“村乡诣实”则是对乡村里胥控制赋役信息权的分解,州县在乡村里胥之上追加了进一步的检核权。如元稹在同州均田时称:“臣自到州,便欲差官检量,又虑疲人烦扰。昨因农务稍暇,臣遂设法各令百姓自通乎实状,又令里正书手等傍为稳审,并不遣官吏擅到村乡。”[30]元稹虽然采用百姓申报方式,但他最初却是差官检量,可见到村乡核实信息是州县惯常做法。这是因为唐后期赋役征派尤为复杂,仅靠百姓申报无法掌握准确信息。唐敬宗时庾威在湖州均税,也采取大规模村乡诣实行动,“散乱村野,胥徒千人”。[31]由于涉嫌扰乱乡村秩序,庾威被处分,但也体现出唐后期对乡村土地、户口以及赋役运行进行检核的普遍性。
上述差役不由里胥、赋税用户帖通知以及到乡村诣实都是唐后期州县约束乡村管理事权的举措,旨在实现对乡村行政的直接干预。它不是改变唐后期乡村制的组织形式,而是从实质上剥夺乡里人员的行政决定权力。其结果,不仅对唐宋之际乡官向乡役的转变起到推波助澜作用,也开启了宋以降对乡村地域组织的进一步调整。
三、保、社按罪:乡村治安组织的下移与重组
唐宣宗时期,对盗贩两池盐者,“迹其居处,保、社按罪”;[32]又“如有屠牛事发,不唯本主抵法,邻里保社并须痛加惩责”。[33]两者都对“保、社按罪”,并未提及里正和村正,这反映出唐后期乡村治安职责有向更基层的保、社下移的趋势。
唐前期乡村治安人员包括里正、村正和保长。里正“掌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34]身兼众务。村正和伍保主要负责治安,村正“督查奸非”,[35]保长则“以相禁约”。[36]唐后期赋役制度变迁影响了乡村治安系统。随着乡里制向乡村制发展,里正已变为乡事务负责人,如杜牧谈到里正在一乡范围内差夫,[37]原里正的职责向村、保下移。前已谈到保簿和村保板头,说明村保已经取代里正的按比户口之责。杜甫还提及村正与富豪见面,“不敢示文书取索”,[38]透露出里正催征赋税职责也已转向村正,故主要负责治安的村正、保长到唐后期已经集按比户口、检察非违和催驱赋役于一身。另外,乡村“书手”[39]的出现也从另一侧面反映出唐后期村正、保长赋役征派任务的繁重,只能加派新管理人员。
村、保由专门“督查奸非”到身兼诸务,其后果是治安责任的疏离。唐文宗开成四年(),日本僧四人到登州赤山寺院,当村板头窦文至上状报县。县典王佐就此下帖青宁乡,要求“事需帖乡专差人勘事由”,[40]但始终未见村正谭亶状报,所以县典要求对其处分。[41]此处值得疑问的是村正为何始终未参与此事?若将其放到唐后期乡村治安体系变化中观察,或可解释。因村正在唐后期身兼众务,其治安责任已被冲淡,实际已非治安监察的直接负责人。从整个事件来看,这一责任落到村保板头身上,因而有村保板头窦文至的上状和送帖。不过村保板头似乎也不是专职,“板头”称谓透露出其首要职责是按比户口和制作版籍。故唐后期乡村治安体系走向下移,从组织体系而言则实际上趋于弱化。
“保、社按罪”,多出现在两池盐缉私语境下。保尚属于官方基层组织,社则为民间组织。唐后期私盐治理由保向社进一步延伸,不仅凸显出官方治安管理组织的进一步下移,同时也暴露出推行禁榷后缉私的难度。唐后期对食盐、茶和酒等商品实行严厉的禁榷政策,但也衍生出对禁榷商品的走私贩运。为此,中央官府除严刑峻法外,加强乡村保、社在查缴走私中的作用。如元和时对盗卖两池盐者,“州县团保相察,比于贞元加酷矣”。[42]长庆时张平叔主张直接销盐,“检责所在实户,据口团保”。[43]大中时对榷酒违法者亦称:“一分抵罪,连坐数家。”[44]之所以严申保、社的监督和连带责任,是因为走私贩运行为具有流动性和时效性,必须用严刑峻法督促基层百姓进行监督。
由此可见,唐后期无论是村正职责泛化,还是中央禁榷制下加强基层的监督功能,都将治安职能下移到保、社,尤其是对伍保组织的倚重。但是伍保制毕竟是比较松散的组织机构。五家为保,或“家十相保”,[45]若一村以百户计算,保长至少有10~20名,在村正职责走向泛化之际,这些保长共同负责治安,看似人员众多,但如何实现下情上达和上情下达终究有个缺环。前述日本僧事件中,村保板头似乎担负此角色,但这仅是地方的制度运作,唐后期中央对地方征赋派役尚缺少整体规制。这种局面直到五代时才得以打破。后周显德五年()诏团并乡村:“大率以百户为一团,选三大户为耆长。凡民家之有奸盗者,三大户察之;民田之有耗登者,三大户均之。”[46]包伟民称:“这可以说是唐末五代百余年间帝制国家首次着手整理乡村社会的努力。”[47]对于显德五年的团并乡村改革,需强调的是:其一,之所以仍选择百户和联户形式,是因其本质上属于唐后期伍保组织的扩大化;其二,设立耆长是对唐后期村正、保长职责泛化,治安组织趋弱的补充,属于乡村专职治安管理人员的再次恢复。北宋初仍是“耆长主盗贼、词讼”,[48]这不仅延续了显德旧制,也是对唐后期以降独立的乡村治安组织重建的巩固。
总之,唐后期赋役制度变迁促使乡村社会治理进行结构性调整。在乡里制走向乡村制以及户籍编排崩解后,唐后期依据保簿和籍簿,使乡村户口信息控制体系得以重建;为应对赋役制变迁后里胥人员事权的扩大以及权力滥用,州县通过簿书或乡村诣实方式实现了对里胥权力的抽割和分解;同时,村正职责泛化与中央禁榷制下对基层监督功能的要求,都促使治安职能下移至保、社,但也造成治安管理组织结构的断层,五代、宋初设立耆长才最终完成重组。唐后期乡村社会治理的结构性调整为宋代新的乡村治理体系奠定了制度基础和演进方向,若从中国古代赋役制度与乡村治理总体观察,亦不乏具有转折和开启意义。
作者简介:吴树国,福建师范大学社会历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唐宋史、中国古代经济史。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职役通史”(19ZDA)、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古代中国乡村治理与社会秩序研究”(18ZDA)的阶段性成果。
[1]参见谷更有:《唐宋国家与乡村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年版,第38-59页;张玉兴:《唐代县官与地方社会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年版,第-页;刘再聪:《唐代“村”制度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厦门大学,年;李浩:《唐代乡村组织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山东大学,年;张国刚:《唐代乡村基层组织及其演变》,《北京大学学报》,年第5期;鲁西奇:《中国古代乡里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
[2](宋)李昉等编:《文苑英华》卷六九三,中华书局年版,第页。
[3]唐长孺:《唐宋的客户》,《山居存稿》,中华书局年版,第-页。
[4][日]圆仁撰,顾承甫、何泉达点校:《入唐求法巡礼行记》卷二,上海古籍出版社年版,第65页。
[5]董志翘:《〈入唐求法巡礼行记〉疑难词语考辨》,荣新江主编:《唐研究》第三卷,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
[6](唐)杜牧撰,陈允吉校点:《樊川文集》卷八《唐故处州刺史李君墓志铭并序》,上海古籍出版社年版,第页。
[7]《资治通鉴》卷二四九,大中九年闰四月条,中华书局年版,第页。
[8](宋)王钦若等编:《册府元龟》卷四七四《台省部·奏议五》,中华书局年版,第-页。
[9](宋)王溥撰:《唐会要》卷八五《定户等第》,中华书局年版,第页。
[10](唐)元稹撰,冀勤点校:《元稹集》卷三九《同州奏均田状》,中华书局年版,第页。
[11]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上卷,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
[12]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等编:《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九册,文物出版社年版,第98页。
[13]孙继民:《唐宋之际归义军户状文书演变的历史考察》,《中国史研究》,年第1期。
[14]周曲洋:《量田计户:宋代二税计征相关文书研究》,博士学位论文,中国人民大学,年,第25页。
[15](宋)王钦若等编:《册府元龟》卷四八八《邦计部·赋税二》,第页。
[16](宋)王钦若等编:《册府元龟》卷四八四《邦计部·经费》,第页。
[17]《新唐书》卷五二《食货二》,中华书局年版,第页。
[18](宋)王溥撰:《唐会要》卷八四《租税下》,第页。
[19](唐)杜牧撰,陈允吉校点:《樊川文集》卷一三《与汴州从事书》,第页。
[20]戴建国:《宋代籍帐制度探析——以户口统计为中心》,《历史研究》,年第3期。
[21](唐)杜牧撰,陈允吉校点:《樊川文集》卷一三《与汴州从事书》,第页。
[22](宋)王溥撰:《唐会要》卷八五《定户等第》,第页。
[23](宋)王钦若等编:《册府元龟》卷四七四《台省部·奏议五》,第页。
[24](唐)杜牧撰,陈允吉校点:《樊川文集》卷一三《与汴州从事书》,第页。
[25](唐)杜牧撰,陈允吉校点:《樊川文集》卷一三《与汴州从事书》,第页。
[26]《资治通鉴》卷二四九,大中九年闰四月条,第页。
[27](唐)刘禹锡撰,《刘禹锡集》整理组点校,卞孝萱校订:《刘禹锡集》卷八《郑州刺史东厅壁记》,中华书局年版,第页。
[28](唐)白居易撰,顾学颉校点:《白居易集》卷六八《钱塘湖石记》,中华书局年版,第页。
[29](宋)王钦若等编:《册府元龟》卷四九五《邦计部·田制》,第页。
[30](唐)元稹撰,冀勤点校:《元稹集》卷三九《同州奏均田状》,第页。
[31](宋)王钦若等编:《册府元龟》卷四七四《台省部·奏议五》,第页。
[32]《新唐书》卷五四《食货四》,第页。
[33](宋)王钦若等编:《册府元龟》卷七○《帝王部·务农》,第页。
[34](唐)杜佑撰,王文锦等点校:《通典》卷三《食货三·乡党》,中华书局8年版,第63页。
[35](唐)杜佑撰,王文锦等点校:《通典》卷三《食货三·乡党》,第63页。
[36](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三《尚书户部》,中华书局年版,第73页。
[37](唐)杜牧撰,陈允吉校点:《樊川文集》卷一三《与汴州从事书》,第页。
[38](清)董诰等编:《全唐文》卷三六○《东西两川说》,中华书局3年版,第页。
[39](唐)元稹撰,冀勤点校:《元稹集》卷三九《同州奏均田状》,第页。
[40][日]圆仁撰,顾承甫、何泉达点校:《入唐求法巡礼行记》卷二,第65页。
[41][日]圆仁撰,顾承甫、何泉达点校:《入唐求法巡礼行记》卷二,第69页。
[42]《新唐书》卷五四《食货四》,第页。
[43]《资治通鉴》卷二四二,长庆二年四月甲戌条,第页。
[44](宋)李昉等编:《文苑英华》卷四三○,第页。
[45]《新唐书》卷一九七《韦丹传》,第页。
[46](宋)王溥撰:《五代会要》卷二五《团貌》,中华书局年版,第页。
[47]包伟民:《近古乡村基层催税单位演变的历史逻辑》,《北京大学学报》,年第1期。
[48](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八之二五,上海古籍出版社年版,第页。
敬告读者近期,有部分网站和个人假借《史学集刊》编辑部的名义,通过虚假投稿渠道向投稿者收取所谓“审稿费”,损害了本刊及广大作者的合法权益。《史学集刊》郑重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