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察雅县法院运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窃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顿某表示服判悔罪。
经审理查明,年8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顿某来到察雅县某手机店内,趁该店老板曹某为其他顾客对比手机像素之机,将该店内1部绿色华为荣耀30型手机盗走。同年8月22日,民警从顿某处扣押了其盗窃的绿色华为荣耀30型手机,并于11月24日将该手机发还被害人曹某。经察雅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手机被盗时价值人民币元。
鉴于被告人顿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该院认为,被告人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法律,构成盗窃罪,应负刑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顿某犯盗窃罪,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元。
供稿:察雅县法院
整理:次仁卓玛
审核:赵巧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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